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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企采综合采购服务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18 阅读次数:0 信息来源:

浙企采综合采购服务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浙企采综合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浙企采”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以及采购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参照《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22〕12号)《<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GB/T 43711-202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通过“浙企采”平台开展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浙企采”平台提供信息发布、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抽取、在线开评标、开评标场所提供、资金结算、档案保存等采购相关服务。

第四条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交所”)作为“浙企采”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负责平台采购交易及相关运营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在招标活动中称为招标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浙企采”平台实施采购的,应对采购行为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整个采购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采购活动的参与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采购组织方式及采购方式

采购人可以通过“浙企采”平台自主选择以下采购组织方式:

(一)委托采购。指采购人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浙交所通过“浙企采”平台组织实施的采购。

(二)自行采购。指采购人自行通过“浙企采”平台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通过“浙企采”平台实施采购的,一般按照项目立项、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书、编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开评、评标(评审)、定标、合同签订与结算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并通过“浙企采”平台实施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参考如下:

(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标。

(二)非招标方式

1.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比公告或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一次性提交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办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谈判公告或邀请2家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规则,与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采购人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指采购人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多轮次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直接采购。直接采购(即,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单一来源或特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在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服务等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或事先报批同意。

5.简易询价采购。简易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价公告或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一次性提交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流程及规范要求

第十条 “浙企采”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进场资料:

(一)“浙企采”平台委托服务协议;

(二)拟发布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三)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各类依据文件

(四)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采购项目需提供)。

对进场资料提供不全、形式要点审查不合格,以及有其他不符合进场交易情形的项目,“浙企采”平台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招标、询比、谈判采购的采购项目流程及规范:

(一)采购交易申请、受理及发布

1.项目立项及录入提交。采购人完成项目线上采购立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邀请采购项目则为采购邀请书,下同)和采购文件,自行录入项目进场资料,提交“浙企采”平台审核。

2.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投标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日。

3.采购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条件(采购人、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标段、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采购方式;

5)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6)投标(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7)开标时间和地点;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采购人以及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等联系人信息)。

4.采购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涉及);

3)评标(评审)办法;

4)合同主要条款(如涉及);

5)项目需求;

6)投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7)供应商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中标人交纳履约担保的要求和交纳的方式方法(如涉及)。

5.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得对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二)招标或采购文件获取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在“浙企采”平台注册登记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完成后可获取招标或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参与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注册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浙企采”平台视情况暂停其投标(响应)资格。

(三)供应商投标(响应)

1.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等。

2.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或修改后重新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3.采购人以及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

4.为防范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采购人以及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参与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印章的;

3)评标(评审)中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发现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参与本项目的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四)澄清修改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及时通过“浙企采”平台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组建评审小组及评审专家抽取

1.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组建,一般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或其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2.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应当从“浙企采”平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原则上应首先从该专业相对应的二级专业类别中抽取,若仍不足,可从其他相二级专业类别中抽取或扩大抽取地区范围。若经过上述方式仍无法满足评审需求,采购人可以从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评审专家。

(六)开标、评标(评审)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方式组织开标、评标(评审)、询比、谈判等活动。

2.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办法及标准独立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结束后,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标(评审)报告提交给采购人。

3.谈判采购项目中评审小组即为谈判小组,除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还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4.评审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响应)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除公开发布以外的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信息

(七)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在收到评标(评审)报告后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在“浙企采”平台进行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3日。

(八)异议及答复

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该异议后及时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相关采购活动。

(九)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经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应当从评标(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浙企采”平台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保证金退还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浙企采”平台结算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及时申请退还供应商交纳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十二条 竞价采购项目流程及规范:

(一)采购交易申请和受理

1.项目立项及录入提交。采购人完成项目线上立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竞价采购文件,根据竞价采购文件要求录入设置项目竞价规则,包括竞价方式、起始价、竞价时长及步长(即价格梯度)等。

2.竞价采购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资格条件;

3)竞价程序及规则;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如涉及);

6)采购需求。

(二)交易信息发布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发布竞价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至竞价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日。

(三)供应商响应登记

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浙企采”平台进行注册、登浙企采平台交纳保证金并完成报名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如需)

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竞价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项目进入竞价环节。

(五)竞价环节

1.供应商按照竞价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规则参与在线竞价,并按最终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2.供应商参与竞价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要求,合理报价。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竞价采购文件的要求,在竞价结果产生后及时进行成交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3日。

(七)异议及答复

响应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该异议后及时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相关采购活动。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经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应当根据竞价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浙企采”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 直接采购(即,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流程及规范:

(一)采购申请及公示

1.采购人“浙企采”平台完成项目线上采购立项后进入实施直接采购环节。

2.如项目在实施直接采购前需经公示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浙企采平台组织评审专家论证并发布拟直接采购公示,也可直接通过“浙企采”平台发布拟直接采购公示。

3.采购人发布拟直接采购信息公示的:

1)公示期不少于3日;

2)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论证意见或说明;拟采购的供应商名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拟直接采购公示期满无异议,采购人可开展直接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用拟直接采购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认为异议成立或通过组织评审专家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二)直接采购实施

1.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自行录入项目进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采购方式申请及审批文件,拟采购的供应商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直接采购信息公示情况(若涉及)等),提交“浙企采”平台审核。

2.供应商响应

供应商按照要求在“浙企采”平台注册登记完成后可获取采购文件,并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并提交响应文件。

3.供应商谈判

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就方案、价格、合同条款等进行协商谈判。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浙企采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特殊情形

采购人线下开展直接采购活动的,可以在实施采购活动后通过“浙企采”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不通过“浙企采”平台组建评审专家、组织开标及评审活动的简易询价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余操作流程及规范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采购合同及归档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或成交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扫描件上传至“浙企采”平台,并自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以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上传至“浙企采”平台,完成项目归档,因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归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有异议的,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一)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接受异议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

(四)对评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逾期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异议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异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十九条 供应商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书面异议文件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书面异议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项目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异议。供应商对评标(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对异议内容核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异议的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异议答复人名称及签章。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异议成立的,可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异议,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在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开标活动或评标(评审)活动提出的异议且该异议无法补正的,应视情形重新组织开标、评标(评审)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对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应视情形选择组织原评审小组重新评审、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

第六章    平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拟使用“浙企采”平台交易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与浙交所签订的“浙企采”平台委托服务协议;

(二)委托采购项目,未提供采购委托代理合同;

(三)未提供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各类依据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通过“浙企采”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止:

(一)因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交易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开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浙企采平台书面提出中止申请,浙企采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后确认的;

(三)采购活动相关主管及监督机构认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止情形消除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浙企采”平台提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通过“浙企采”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浙企采平台书面提出终止申请,浙企采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后确认的;

(二)采购活动相关主管及监督机构认定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交易中止或终止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与“浙企采”平台无涉

第二十九条 通过“浙企采”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异议、投诉或异常情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对可能影响交易进程、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中止或终止相关交易活动,并通知“浙企采”平台。有关异议、投诉的答复和异常情况处理的记录等均应递交“浙企采”平台留存。

第三十条 若在处理异议、投诉或异常情况的过程中,发现相关行为或情况可能危害“浙企采”平台的正常运行、安全或声誉的,“浙企采”平台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或终止相关交易活动、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整改以及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浙企采”平台依据本规则约定对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进行流程管理,对各交易主体及评审专家等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视情节采取提醒、制止、纠正、通报批评等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通报并配合采购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及主管机构对采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含周末)的,以法定休假日(含周末)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浙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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