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采综合采购服务平台
开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浙企采综合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浙企采”平台)的服务功能,加强对开评标区管理,规范开评标区进场人员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秩序良好的开评标环境,确保各项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交所”)作为“浙企采”平台的建设运营方,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评标区由开标室、评标室、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样品间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招标、非招标等各类采购项目的开标与评标(评审)。
第三条 浙交所负责场地的管理协调、服务保障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并安排相应工作人员作为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进场人员应配合浙交所的统一管理,遵守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章 开评标室预约管理
第五条 开标室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浙企采”平台进行线上申请预约、变更和取消,经“浙企采”平台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完成受理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在发布采购公告(邀请采购项目则为发出采购邀请书)前申请预约开标室,申请预约开标室应考虑项目公告期、使用时间等因素。评标室由“浙企采”平台根据项目评标(评审)开始时间、评标(评审)预计使用时间、评标室席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七条 评标(评审)环节需投标或响应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述标、演示、答辩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申请预约开标室时同步将招标或采购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设备使用需求提交至“浙企采”平台,经“浙企采”平台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已申请成功的开标室及完成安排的评标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第九条 因项目延期、项目中(终)止等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开评标室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浙企采”平台发起申请,经“浙企采”平台审核通过后实施。如遇特殊情况,“浙企采”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场地及设备管理
第十条 浙交所负责场地内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设备耗材的采购,设备故障的及时报修。
第十一条 开评或评标(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全面整理或清除开评标区内相关资料,并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文件或记录。如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与浙交所及“浙企采”平台无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离开开评标区前应随手关闭开评标室内相关设施、设备,如发现开评标区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须及时上报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如造成开评标区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离开开评标区后,如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发现其未按照要求整理并发生资料或物品遗漏的,“浙企采”平台有权对遗留的资料或物品进行管理并代为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遗漏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人员进场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开评或评标(评审)活动的人员应穿着“浙企采”平台提供的带有标识身份的马甲,严格遵守场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
第十四条 参与开评或评标(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指定的场地。在进入评标室前,需自行将通讯设备(含智能手环、手表)存放至指定存放处。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对进入评标区的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核验通过后,人员可在指定区域活动。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开评或评标(评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评或评标(评审)时间20分钟前到达开评标现场,做好开评或评标(评审)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开评标区的人员应服从“浙企采”平台统一管理,严禁吸烟,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须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确需增加人员的,应至少在评标前1个工作日向浙交所提出申请。
(二)评审专家。评标(评审)前评审专家需在专家等候区等候,不得进入评标区。评标(评审)开始后,通过身份核验的评审专家进入对应评标室。
(三)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确定,并于评标(评审)前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浙企采”平台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四)监督人员。监督人员由采购人确定,并于开标前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浙企采”平台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五)供应商。供应商因述标确需进出评标区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于述标开始前通过“浙企采”平台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六)技术人员或其他必要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必要人员因评标(评审)所需确需进出评标区的,需由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通过“浙企采”平台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第五章 开标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采购开标。开标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开标并公布供应商情况、解密(解封)要求、现场监督人员;
(二)投标或响应文件解密(解封);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布开标结果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四)开标结束。
第十九条 参与开标人员就开标活动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
第六章 评标(评审)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采购评标(评审)。评标(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等评标(评审)相关人员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场地,完成身份核验后进入评标室;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介绍评标(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推选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小组”)组长;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报开标结果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组织评审小组成员签订《评标(评审)专家承诺书》;
(四)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下同)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评标(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对评审专家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投标或采购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五)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小组成员独立评标(评审),签署并向采购人提交评标(评审)报告;
(六)评标(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评审专家整理相关资料及物品并退场。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专家之前所作出的评标(评审)意见不予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专家重新进行评标(评审)。无法及时更换评审专家的,应立即停止评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开始后,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交谈,未经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同意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区,一旦离开不得再次进入。评标(评审)结束后所有参与评标人员应及时离开评标区,离开时任何人不得违规带走任何与评标(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标(评审)过程与结果。评审小组成员对项目主观评分不得协商评分,不得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其他成员独立评标(评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标(评审)的所有人员应正常使用计算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私自安装任何软件、不得访问与评标(评审)无关的网站,不得使用通讯软件(QQ、微信、微博、邮箱等),不得做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评标(评审)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手机、即时通讯软件、邮件等方式对外联系。
第七章 评标(评审)环节的澄清、说明及述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如采购项目在评标(评审)环节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述标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程序,有序组织。
第二十六条 接受澄清、说明或述标的人员应是供应商授权代理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线上澄清、说明或述标;若确需进行线下澄清、说明或述标的,接受澄清、说明或述标的人员应主动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到指定位置接受澄清、说明或述标。
第二十七条 需接受澄清、说明或者述标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企采”平台或到达指定位置接受澄清、说明或者述标的,评审小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或由供应商加盖公章。
第八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交所负责开评标区监控室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监督人员需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确认后,方可进入监控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监督人员如有调阅开评标视频监控(或电话录音)需求的,应向“浙企采”平台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完成调阅记录登记后方可调阅相关视频(或电话录音)。
第九章 样品和就餐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规定需提交样品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或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并至少在评标(评审)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样品种类、数量、尺寸、是否需要安装演示等情况向浙交所报备,浙交所合理安排样品接收时间并预留场地。
第三十三条 样品需要安装演示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组织好供应商将样品有序安装摆放。
第三十四条 进出搬运样品不能影响现场项目正常进行,做到文明搬运。如在搬运过程中对样品、开评标区相关物品及设施设备造成损坏,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搬离样品。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搬离的,应向浙交所申请留存,留存期最多不超过1日,留存期内样品的损坏责任,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逾期仍不搬离的,浙交所有权代为处置。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开标及评标(评审)活动涉及就餐需求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安排订餐并报备浙交所,并由开评标区现场管理员送餐至各评标室。
第十章 交易时间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场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原则上应当日结束,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预计当日不能结束的,应及时告知浙交所,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另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如预计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间隔1个或多个晚间持续进行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开标活动开始前向“浙企采”平台提交隔夜评标申请及方案,明确隔夜评标(评审)的理由、预计完成时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经“浙企采”平台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隔夜评标(评审)期间,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确保评标(评审)情况保密,并承担因隔夜评标(评审)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当日评标(评审)情况,对不需要隔夜评标(评审)的项目,提出撤回隔夜评标(评审)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浙交所提出特殊情况应急方案,经浙交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浙交所有权对其违规行为在“浙企采”平台予以公示并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